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惠阳唐京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偿提供室内灵位寄存骨灰保管并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粤地税函[1998]348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粤地税函[1998]348号
关于惠阳唐京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偿提供室内灵位寄存骨灰保管并收取管理费
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在未有新规定之前,免征营业税
的殡葬服务是指受托专门从事处理死者遗体及殡仪的业务。而该公司有偿提供室内灵
位供他人寄存骨灰并收取保管灵位管理费的行为,不属殡葬服务的免税范围,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该公司提供室内灵位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对收取灵位保管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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