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对外经贸大厦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及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8]286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粤地税函[1998]286号
你局税收管理一处穗地税一[1998]001号函收悉。关于广东对外经贸大
厦管理处收取业主的管理费以及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电话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我们意见如下,请予执行。
一、对其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其代收的水、电费、电话费,可扣除其代付的水、电费、电话费后的余额,
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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