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91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粤地税发[1997]191号
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向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管理费征税问题,省局
以粤地税发[1997]9号文通知各地执行在案。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现对
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向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管理费改由路路通有限公司在当
地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对银行代收应上缴给路路通有限公司的
管理费,不予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过去规定与通知有抵触
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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