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美市的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215号颁布时间:1997-07-24
1997年7月24日 粤地税函[1997]215号
你局《关于镇(区)供电公司所取得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东
地税发[1997]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市的镇(区)农村供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
管理,而按省府文件规定标准(2.5分/千瓦·时)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
收入,属于代理服务收入,应依“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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