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及各收费站取得过路(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9号颁布时间:1997-01-09
1997年1月9日 粤地税发[1997]9号
近据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下简称“路路通公司”)反映,该公司是经省交通厅
批准,由省交通厅、公路、物价等部门联合组建的。公司专项经营“路路通自动收费
系统”,该系统以无线电波为媒介,自动识别通过的车辆,获得收费的信息,由计算
机控制车道交通信号灯,并通过银行向车主所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上收取过路(桥)
费,是一种无纸化,无币化的收费管理系统。该收费系统已于今年4月1日陆续在容
奇、三洪奇、佛山、澜石、石南、南庄和桂江大桥投入试运行。
系统的具体运作是,首先由车主在当地发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领取路路通卡,
卡上载有车辆的有关信息,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当车辆通过收费站路路通专用
车道时,路路通系统自动从卡中读出车辆的信息,该信息每天传递给收费站在当地的
开户银行,然后该银行向路路通持卡者开户的银行办理托收,从路路通持卡者专项储
蓄帐户中将应付过路(桥)费划转给收费站开户的银行。路路通公司委托银行每月向
路路通持卡车主收取管理费。
鉴于上述情况,现就银行代路路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及各收费站取得的过路(桥)
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各地银行代路路通公司直接向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管理费,根据现行营业
税法规定,应由银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路路通公司收到银行交来已缴纳营业税的管理费,以及银行收取代办银行上交已缴
纳营业税的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对路路通公司委托银行对路路通持卡者经过路路通专用车道收取的过路(桥)
费,以及委托银行每月代路路通公司开具一次该公司过路(桥)费收费发票给路路通
持卡者,对收费站取得的过路(桥)费,应按照省局《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58号)规定,由各收费站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路路通公司则不再征收过路(桥)费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