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4日 粤地税函[1996]1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
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
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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