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6]095号颁布时间:1996-05-16
1996年5月16日 粤地税函[1996]095号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费缴纳营业税地点问题的
请示》(高地税发[1996]第14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应税收
费,无论其收取后是全额上缴还是按比例上缴给上级主管部门,均应以其收费的全额,
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你市交警部门在本市收取的机动车
辆人员培训费,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高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以收取机动车辆人员
培训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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