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单位的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6]71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粤地税函[1996]71号
你局《关于对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据你局反映,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
属于事业单位,因此,由其收取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设施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费
收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征收营业税的
条件,应分别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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