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植物检疫收费和卫生检疫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6]70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粤地税函[1996]70号
你局《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和卫生检疫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江地税发
[1996]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江门动植物检疫局和江门卫生检疫局报称,两个部门均属于事业单位。因此,
两局收取的动植物检疫费和卫生检疫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三条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应按“其他服务收入”5%税率征收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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