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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67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东地税发[2004]6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现对近期各分局反映较多的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业的总包人、分包人按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带征企业(个人)所得税, 其他行业一律按收入总额(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带征企业(个人)所得 税。    二、个人拥有非营运自用车辆识别问题    对个人拥有12座以下(含12座)小汽车车辆从事营运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不从事营运的不需再由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证明》,原东地税发[1996] 158号文规定个人拥有非营运自用车辆出具《纳税担保证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集装箱拖头)和重型平板半挂车(拖卡)按其最大拉动吨位 (《行驶证》登记的核定载质量,)计征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未登记核定载质量的 可参照路费的计费载质量。    四、四星级(含准四星)以上酒店房产税指导计税价格    根据市局对全市准四星级以上酒店房产税计税价格的调查,发现我市部分四星级 (含准四星)以上酒店申报的房产原值远远低于同期同类房产的价值,为堵塞漏洞, 公平税负,现就账册不健全,无法核实原值的四星级(准四星)以上酒店房产税的指 导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房产原值中含土地价值的,单位价值不得低于2500元/平方米。    2、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价值的,单位价值不得低于2000元/平方米。    五、各分局对按照差额征税的部分营业税应税项目进行审核时,应在抵减当期应 税营业额的原始发票的正面加盖“已抵减计税营业额”印章,以避免纳税人重复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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