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州科技专修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81号颁布时间:1998-10-07
1998年10月7日 粤地税函[1998]281号
高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短期文化技术培训收入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请示》(高地税发[1998]077号,已抄送你局)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营业税,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而
“高州科技专修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短期文化培训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属于上述
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对其取得的非学历教育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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