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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斗门县“万盛乡村俱乐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197号颁布时间:1997-06-26

     1997年6月26日 粤地税函[1997]197号   你市斗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俱乐部税收问题的请示》(斗地税发 [1997]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万盛乡村俱乐部是设立在我国境内向其会员或他人提供狩猎游乐、饮食和旅 业等应税劳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向人会的境外人士在境外收取的会员费收入,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应当向俱乐部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万盛乡村俱乐部经营范围以狩猎为主,兼营饮食和旅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规定,“狩猎” 游乐项目属营业税“娱乐业”税目“游艺”子目的征税范围,因此,俱乐部为顾客 (包括会员)进行狩猎游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所收取的各项收入 (包括会员费、食宿费等等),应按“娱乐业”税目10%税率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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