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175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粤地税函[1998]175号
你局汕地税发[1998]059号请示悉。关于学校、教办向学生收取的“杂
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教办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
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范围,但给予免征营业
税照顾。因此,你市学校、教办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
“杂费”,应予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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