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7]262号颁布时间:1997-11-20
1997年11月20日 粤地税发[1997]262号
你局云地税发[1997]09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扶持全民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对经营者提供体育活
动场地或提供体育活动场所的同时提供各种体育用具(例如球、球拍、球网、球台等
等)给他人进行体育活动(除《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娱乐业”列名的项目外)而
取得的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