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际高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31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粤地税函[1997]31号
你局江地税发[1996]215号请示收悉。关于对际高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建
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际高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设计、
装修工程,无论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的价款在内,不得扣除计税。
二、鉴于际高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机构在境外(香港),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和
代理人阶情况,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其应纳的
建筑业营业税,应以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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