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156号颁布时间:2000-04-13

     2000年4月13日 粤地税函[2000]156号   你局佛地税发[2000]41号请示收悉。关于河南省长垣特种防腐公司(以 下简称防腐公司)承接南海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的防腐、安装等工程,其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鉴于防腐公司与电力公司所签定的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质量检验合格后 一次付清”的付款方式的情况,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防腐公司提供建筑业 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公司与电力公司进行工程同价款结算的当 天,即:工程完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一次付清工程价款的当天。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