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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一期工程港方投资资金税收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6]37号颁布时间:1996-02-29

     1996年2月29日 粤地税函[1996]37号   你公司“关于广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一期)与香港合作建设所得资金的处理请 示”(广蓄能综字[1995]第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给国务院《关于广州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进口物资享 受中外合作企业待遇的请示》(粤府函[1991]263号)中明确,广州抽水蓄 能电站联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一期工程,是利用了法国政府2亿美元 的优惠贷款,这一贷款利益不能被经济发达地区、国家所分享。为了避免引起法国政 府的不良反应,便采取了由我方兴建,建成后将50%容量使用权出售给香港抽水蓄 能发展公司的方案,这实质是港方出资合作的一种变换形式。并于1990年12月 19日由广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公司签订了《广州(后改为 广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购买广州抽水蓄能电 站容量与该有关的输电设施相应的使用权合同),合同金额为21亿港币。为此,广 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名义上是国营企业,但在奶年内(合作期限40年)电站容 量中港双方各占一半,电站运营管理由中港双方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共同进行,实际 上形成了一种中外双方合作经营的新模式。由于上述合作方式的特殊性,国家计委 《关于广州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进口物资申请享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待遇的复函》 (计外资[1991]1820号)原则同意广州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参照执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此,为使我国政府执行对外合同的一致性,对广东抽水蓄能电 站联营公司收到香港抽水蓄能发展公司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分期投入的资金,可视作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处理,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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