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机构转移费等四项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5]052号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粤地税函[1995]052号
近接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四项费用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机构转移费、
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技术装备费(下简称“四项费用”)应否并入营业额计征营
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四项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四项费用,
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免营业税规定自然也
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
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
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应当坚决于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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