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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01-09

     2004年1月9日 粤地税发[2004]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包括通用发票、货运发票),一律加盖代开票地方 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代开发票专用章为长方形,第一行 刻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第二行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第三行刻代开票地方 税务局代码。字体为仿宋体,大小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该章统一由地级市征管 部门负责刻制、发放和管理;    三、各市要对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货物运输票据进行清理,对票面合并注明运杂 费的应改为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以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    四、自开票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及中介机构当月没有开具(代开)货运发票的, 可不报送发票汇总清单。从2004年1月1日起,当月的发票汇总清单必须于下月 20号前上报省局(节假日不延迟),不得顺延或汇总至下一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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