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31号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东地税发[2004]3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从1999年起实施房地产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实行“先完税后办证”的源
泉控管措施,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管,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
较大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房地产销售、转让的税收征管,简化有关权属变
更手续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3月1日起我局将使用《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销售(转让)办
证证明》(以下简称《办证证明》,见附件1),作为纳税人向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
有关销售、转让、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改制
等)时提交的专用证明,届时《东莞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完税证明》将不再使用。
《办证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办证联,交纳税人;第二联:存根联,税务机关存
查。各税务分局开具《办证证明》时,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房地产权属变更的方式:
销售、赠与、继承、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改制等,必须留存房地产权属变更相关资料,
以备市局检查。各税务分局要于3月10日前填写《房地产完税证明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2)一式两份,连同空白证明一起交市局征管科统一核销。
二、我局将对现行使用的《广东省东莞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进行换版核
销,从2004年3月1日使用新版的《广东省东莞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
新版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开票单位记帐联;
取消原来的第四联:办证联。各分局要于2月底前将库存的旧版《广东省东莞市不动
产销售(转让)发票》核销,并通知领购该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缴销。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转让房地产需要开具通用发票,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分局申请填开。税务分局审核后,按规定开具电脑通用发票并打印相应的《办证
证明》,办证联交纳税人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对于领购《广
东省东莞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在开具发票后到主管税务
分局填开《办证证明》,持《办证证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各税务分局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尤其要及时通知《东莞市转让(销售)
房地产完税证明》的使用期限,使相关纳税人能知晓房地产销售、转让税收征管的具
体操作办法,配合做好房地产销售、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各税务分局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销售(转让)办证证明样式(略)
2.房地产完税证明领用存报告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