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5]244号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粤地税函[1995]244号
你县属下财贸办公室等五个单位《关于要求明确租赁营业税征税问题的请示》
(海府财[1995]06号)收悉。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或收租赁经营取得的承包
(租赁)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我们意见如下:
一、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是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精神,
为探索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实行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在实行这种经营方
式的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际上企业的有
关经营权已转移到承包(租赁)者,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的承包(租赁)
费收入,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经营
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
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
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
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据调查反映,你县国合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
是国合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包括:(1)内部集体承包,集体经营;
(2)内部集体承包,个人经营;(3)内部职工个人承包,承包职工再将承包场所
全部或部分转包个人经营。第二种形式是外部(人)承包(租赁)经营。上述两种承
包(租赁)经营形式、承包(租赁)者均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因此,
对你县国合企业按照市场或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协议规定向承包(租赁)者收场地、设
施配套费(租金),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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