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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3]230号颁布时间:2003-11-12

     2003年11月12日 穗地税发[2003]230号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我市地方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敦促有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 简称业户)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一、凡已在广州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或有关执业证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超过30日尚未办理税 务登记的业户;    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 超过30天尚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业户;    三、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存在经营行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尚未办理 临时税务登记的业户;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的业户。    有上述情况的业户于2003年12月15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在各区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广州市外商投资服务中 心的登记窗口,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业户须在所属区、市地税局)补 办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将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又不依本通 告时限补办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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