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珠国税发[2003]165号颁布时间:2003-07-04
2003年7月4日 珠国税发[2003]165号
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省国税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我市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
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100%)×2。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
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所得税由珠海市国税局管理的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
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
务局审批,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的,要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
事批发、批零兼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
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1、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3、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
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4、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
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
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
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除另定外)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
31日。
第二条,为使下岗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
报刊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珠海国税网站(http://zhtax.gov.cn)发布最新信息。
国税咨询热线12366和各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咨询窗口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第三条,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作出有效指引,公开办事
程序,简化优惠政策审批手续,尽量减轻其经济负担。在有条件的办税厅将设立“绿
色通道”,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四条,积极为本系统干部职工家属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对本系统
空缺的工勤岗位,优先照顾本系统干部职工家属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社会下岗失业人
员。
第五条,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成立珠海市国税局促进再就业领导小组,
负责国税局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组长:卢日扬,副组长:黄耀
培;成员:才韶、刁兴梅、黄英、丘勤、麦建平、杨海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转
税科,联系0756-8131581,8131036。
第六条,检查监督。加强对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经常
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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