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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104号颁布时间:2003-10-16

     2003年10月16日 东地税函[2003]10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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