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8日 穗财法[2003]1545号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62号)转发给你
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应持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撤销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的有关手续。
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自2001年12月15日起生效。凡从2001年
12月15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2003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前,
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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