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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23号)

穗地税发[2003]123号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穗地税发[2003]12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 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54条、55条、58条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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