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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19号)

穗地税发[2002]219号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穗地税发[2002]21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1: 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规范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审批程序,根据《广东省 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减免规 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市属各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的“两税”困难减免 须上报市局审批(具体操作由税政一处承办,下同);   (二)市属各区的“两税”政策性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审批;   (三)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四)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下、房产税困难减免以及 “两税”政策性减免,由两区、两市地税局审批(要求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局备案);   (五)如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审批原则   为了确保完成省、市、区各级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只能有限度地给予纳税人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照顾。因此,原则上只考虑对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 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为提高具体工作的透明度,现确定以下的基本审批条件(在具体执 行过程中,市局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审批条件作出相应调整):   1、纳税人经营出现亏损,上年度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收入总额)低于-10%;   2、上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低于800元;   3、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政府扶持发展的项目;   4、其他照章纳税确有困难又应该扶持的纳税人。   三、受理“两税”困难减免申请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须提供如下资 料:   1、减免税申请函一式两份;   2、填报《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 称《情况表》,该表可在征收窗口索取);   3、上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情况表》上有关数据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须在复印件 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市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有跨区房地产又未全部办理完毕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应先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 记后,方可提出减免申请。   (二)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各自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按审批原则的要求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报市 局审批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征收管理分局请示(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税款豁免申请要一户一请示);   2、纳税人的申请函;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见附件3);   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一份式两份(见附件4,要 求一区一表填写)。   四、困难减免审批时限   1、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五月十日前在征收大厅张贴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 的通知;   2、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六月十日前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的申请;   3、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七月十日前向市上报“两税”困难减免的审批资料;   4、市局于每年八月十日前批复各分局;   5、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八月三十日前批复纳税人。   五、困难减免审批流程   (一)征收管理分局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的申请;   (二)征收管理分局上报“两税”困难减免的请示;   (三)初审;   税政一处收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两税"减免请示后,向房地产所在地征收 管理分局转送一份《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将涉及距区税源 减免的情况知会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对于豁免以前年度税款的请示,由税政 一处将请示资料知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辖区的地税稽查局,稽查局提出意见(主要确认是否 已进场稽查,如已进场稽查的,一般不再考虑豁免)后由税政一处办理审批手段。   税政一处根据当年税收收入计划和纳税人困难情况对请示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四)会审   税政一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提交局领导会审后,交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办公室审 核并呈局领导签发。   (五)批复   1、批复征收管理分局   税政一处根据市局领导签发的意见制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难减免批复书》(见附件5),对征收管理分局提交的“两税”减免请示进行批复。   2、函复纳税人   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根据市局批复意见函复纳税人。   五、其他说明   1、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两区、区市地税局可参考本办法的有关要 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免“两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附件:2、《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略)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  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  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略)  6、《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  7、《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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