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丢失普通发票后刊登遗失声明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119号)
穗国税发[1996]119号颁布时间:1996-03-06
1996年3月6日 穗国税发[1996]119号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便于各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普通
发票,减轻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被
盗、丢失普通发票(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除外,但要按有关规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在
《广州纳税指南》上刊登“遗失声明”。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在《广州纳税指南》办理被盗、丢失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的刊登手
续,凡属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管辖的业户统一到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属各区、县级市国
税局管辖的业户统一到本区、县级市税务咨询所办理;本区未设立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户到
市税务咨询所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