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87号)
穗地税发[1996]87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穗地税发[1996]87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
[1995]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根据省国税局文件所附《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式样,对有关栏目、联
次作了适当调整(式样附后)。《船舶交易发票》由船舶交易所向经管的国家税务局订购。
原已印制的《广州市船舶交易代理专用发票》可用至1996年底。
二、市船舶交易所收取《交易咨询服务费》,应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售的《服务发
票》。
三、购船方购买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交易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凭证。
四、出售船舶的业户,应于交易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由国税机关确定征免
税。为便于检查监督,代理方国家税务机关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第五联发票后,应于三天内
送(寄)出售方国家税务机关(按发票所列税务登记号或地址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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