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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62号)

穗地税发[1996]62号颁布时间:1996-03-06

     1996年3月6日 穗地税发[1996]62号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1995] 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复函的意见,对本单位征管的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 清理,切实做好对省级驻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对已在省财政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登记的省级国有预算外企业和集体企业,从 1995年1月1日起,应改向我市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财政厅委托我市财政税务部门监交企业所得税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名单,统一由 市局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监交,具体监交办法由市局与省财政厅商定后下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市局反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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