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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建过程中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界定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66号)

穗国税发[1996]66号颁布时间:1996-01-26

     1996年1月26日 穗国税发[1996]66号 为了配合广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组建及有关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工作,根据市政府办 公厅《批转广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期间城市 信用社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函[1995]246号)、市政府《批转市体 改委、市政府研究室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的通知》(穗府 [1995]5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8号文(我局以税二 [1993]512号文转发)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信用社在组建广州合作商业银行而 进行的清产核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1、城市信用社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由市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的资金,应界定为国 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各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其产权归属于投资法人所有。 3、个人投资入股的资金,其产权归属于个人所有。 4、在实行新财务制度以前的减免税款(包括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应作为集体 资本金。 5、税后利润积累形成的资金以及实行新财务制度以后减免税款形成的资产(在批准减 免税时明确为国家投资的除外),以"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按上述权益比例划分产权。 6、城市信用社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城市信用社的集体资本金及其应享有的权 益,应按照划分归属、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属于各区的城市信用社,由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 管理,并为其产权代理人;凡市属城市信用社,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或部门监督管理,并为 其产权代理人。在市或各区政府未有指定该项集体资财管理部门之前,市各级税务部门,应 继续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监督职责。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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