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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自营出口企业1995年7月至12月内销出口货物分别核算进项税额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159号)

穗国税发[1996]159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穗国税发[1996]159号 关于对自营出口企业内销、出口货物分别核算进项税额的问题,我局已以穗国税发 [1995]322号文对自营出口企业在1995年1月至6月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的进 项税额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为了使政策衔接,现规定对自营出口企业兼营内、外销货物,在 1995年7月至12月仍继续按我局穗国税发[1995]322号通知执行。 附件:《当期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申报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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