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51号)
粤地税发[2002]151号颁布时间:2002-09-19
2002年9月19日 粤地税发[2002]1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下发以来,各地
抓紧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
企业欠费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目前,全省近一半的地区征缴率低于95%,而且在社会保险费
征缴和清欠工作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突出。最近省委书记李长春在人民
日报华南分社内参关于"广东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呈上升趋势"的专报上批示"加大征缴力度,
显示出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优越性来"。为了落实长春书记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管理,加
大征缴和清理回收欠费工作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完成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目标任
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欠费单位基本档案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核查,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欠
缴记录。县(区)范围的欠费单位核查登记情况要上报市地税机关,对欠费50万元以上的单
位,各级地税机关要详细填制《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登记情况表》(见附表);欠费300万
元以上的单位,各市要上报省局;欠费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市地税直接监控。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清欠工作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省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向欠
费单位分别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
(三)制定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
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挂钩。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宣传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有关社会保
险费征缴问题的宣传、咨询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手段向参保单位和职工宣传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向社会定期公布有关缴费情况,使广大职工关心缴费情况,督促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通过及时宣传积极缴费单位的事迹,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
险意识。
三、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文件。按缴费单
位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对已参
保的单位及其人员和所属个人的工资、薪金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实事求是核实参
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
四、结合税务稽查,开展对欠费大户的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剖部分大户欠费原因,督促
其清缴欠费。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今年清欠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抓紧对欠
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核查,详细填制《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登记情况表》,于
10月中旬前报省局规费处。
附件: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登记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