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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用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后企业领购发票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580号)

穗国税发[2002]580号颁布时间:2002-09-16

     2002年9月16日 穗国税发[2002]580号   为配合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推广应用,市局就使用该系统后企业领购发票的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全面使用广州市电子缴纳入库系统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单位,在销售发票收取工 本费时,统一开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清单》,不再开具完税凭证。   二、由于特殊原因或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发生故障时,可以现金方式收取发票工本 费并开具完税凭证。   三、当征管软件发生故障,纳税人急需用票时,各征收单位可使用应急措施,脱机销售 发票,并收取现金,同时留下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开出统一格式的《发票领购临时清 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根联,一份交纳税人保存,作为系统恢复售票后换取《完税证》和 《发票领购簿》的凭据。   在系统恢复后正式售票前,必须对脱机售票的有关数据按《发票领购临时清单》的存根 联记录逐笔补录入,并逐一打印正式完税凭证,交纳税人作为正式记账凭证,同时在补做发 票验旧工作后,方能进行系统恢复正常后的售票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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