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558号)
穗国税发[2002]558号颁布时间:2002-08-28
2002年8月28日 穗国税发[2002]558号
为配合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以下简称“ETS”)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市局决
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清单》(以下简称《领
购清单》),现将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应用“ETS”的征管局应在发售发票时使用《领购清单》。其他尚未应用“E
TS”的单位,则应在应用该系统时一并启用《领购清单》。
二、《领购清单》共分三联,第一联为税务机关存查联;第二联为单位购票附件;第三
联为单位备查联。第二联单位购票附件只作为银行回单的记账附件,领购单位应按季(或
年)将第三联装订成册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三、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如通过“ETS”缴纳发票工本费的,国税机关
将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只打印《领购清单》交纳税人作为领购发票的明细清单。纳税人凭开
户银行开具的《广州市电子缴税回单》并附《领购清单》的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
计核算凭证。
四、《领购清单》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五、《领购清单》的售价为“0”,各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六、我局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应比照发票领、用、存的有关规定对《领购清单》进行管
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