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552号)
穗国税发[2002]552号颁布时间:2002-08-27
2002年8月27日 穗国税发[2002]552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4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政府指定的收储任务;
(二)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保管人员,符合“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
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
要求;
(三)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银行帐户,并通过该户进行货款结算。
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比照非
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凭政府
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请各征收单位根据上述第一点的条件确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并于9月
30日前将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五、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
,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