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556号)
穗国税发[2002]556号颁布时间:2002-08-27
2002年8月27日 穗国税发[2002]556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
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2]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凭区劳动部门颁发的《广州市城
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区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免收税务登记证件
工本费15元;税务登记框工本费20元照常收取。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失业人员需提交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原件
、复印件或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业户公章。受理开业税务登记的人
员需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给申办人员。
三、征管单位在录入征管软件时,需在“补充资料”备注栏中注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
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字样并做册登记。
四、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业户及其他业户领购《发票领购簿》,从2002年9月1日
起,全部免收工本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