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证验证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559号)
穗国税发[2002]559号颁布时间:2002-08-28
2002年8月28日 穗国税发[2002]559号
根据《广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试行办法》(穗国税发[1999]340号)关于办税
员证领取或验证满两年的当年,办税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向其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验
证的规定,市局决定开展办税员验证工作。现将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验证期限
验证工作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如验证有效期为2003年1月31日前的办税
员证,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进行验证;如验证有效期在2003年1月31日
以后的,应在验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验证。如未按期验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办
税员证。
二、验证机关
办税员应向其服务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验证申请。办税员如有一个以上服务单位的
,应向办税员证上注明的最后一个服务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验证申请。
三、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办税员证验(换)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办税员如有一个以上服务单位的,应就每一个服务单位填写一份申请表;如服务单位不
属验证国税机关征管的,必须先由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管科加具"同意验证"的意见后,再将所
有申请表送到验证机关申请验证。
(二)广州市国税办税员证原件。
(三)现正服务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五)近期小一寸正面免冠相片3张(2张巾于《申请表》,1张巾于《准考证》)。
(六)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税务师资格的办税员,应同时提供验证当年已年检的注册
税务师非执业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所有验证资料由验证机关存档。
四、验证内容及电脑上的处理方法
(一)对办税员证进行年检时,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按规定参加年检培训考试情况;
2、办税员证上所有现正服务单位的真实性;
3、办税员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如年检考试合
格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税员管理系统“验证、注销”模块上作年检通过的操作,
并将验证情况打印在办税员证上。
(三)办税员凭准考证(见附件一)和身份证于考试后15个工作日后到主管国税机关
领回办税员证。
五、培训考试办法
(一)办税员可自行选择是参加培训,还是购买培训教材自学。各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办
税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不得强迫办税员参加培训。
办税员无论参加培训与否,均须参加负责验证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考试。
(二)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培训办税员收费标准的复
函》(穗价函[1999]160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及安排课时,不得自行抬高收
费标准,减少课时。
(三)培训教材为《纳税知识手册》(第三版)及《办税园地》(专家信箱栏目),培
训重点为教材中变动和新增加的内容。
(四)验证考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命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征管局负责组织培
训考试及评卷工作。
各单位征管科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时间安排及参加考试的人数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征收
管理处,并于考试前一天到征收管理处领取试卷。
(五)考试经律由各考点具体负责,各单位征管科应派人监考,市局将派专人作不定期
的巡查。
试卷由各单位征管科组织批改,市局将作不定期抽查。各征管科在试卷批改完毕后,应
进行造册登记。具体方式为制作成绩册一式3份,一份于试后15天内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2份自存(其中一份增加签收栏及日期作为领证签收表)。成绩册封面要注明年检考试批次
、时间、地点、报考人数、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缺考人数。
六、注意事项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加具意见前要认真审核,如发现服务单位已减少或已注销的,应
先取消减少了或已注销的服务单位,再加具意见。如办税员证上注明的所有服务单位均已取
消的,暂不收回办税员证,但允许参加年检。
(二)如发现服务单位状态为失踪,且失踪时间发生在2002年8月1日以前,而办
税员没有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应按每一个失踪单位对办税员作一次违章记录。如办税员
一年内累计达到5次违章记录的,不得参加年检。上述办税员必须在次月内申请重新参加资
格考试,否则注销其办税员证。
如果失踪时间发生在2002年8月1日以前,且办税员没有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
应注销其办税员证。被注销办税员证的办税员,从被注销办税员证的次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
领取办税员证。
(三)对于年检考试不合格的办税员,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于补考不合格,缺考或
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办税员,则注销其办税员证,并在申请表税务机关意见栏上予以注明。办
税员如需重新申请领取办税员证的,必须参加者资格考试。
(四)办税员可从申请验证之日起1个月内,凭办税员证复印件和准考证办理税务事
项。
七、各单位在验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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