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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8号)

粤地税函[2003]338号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338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94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格式是1990年由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审定,经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定,省局无权对其式样进 行修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该发票新式样前,作为涉及国、地税部门管理范畴的票 种,各级国、地税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使用工作。请你局与国税部门协商解决, 保证联运企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托运企业拒收符合规定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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