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潮地税发[2002]154号)
潮地税发[2002]154号颁布时间:2002-08-20
2002年8月20日 潮地税发[2002]154号
1、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
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帐价值(下称入帐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
让无形资产” 征收营业税。若该项股权只是部分转让,则依转让时实际转让部分占该项股
权的比例与该项股权入帐价值之积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 征收营业税。
3、企业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处置(拍卖、出售),则对被处置的不动产或
无形资产,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