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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39号)

粤地税发[2002]139号颁布时间:2002-12-04

     2002年12月4日 粤地税发[2002]1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关 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296号)的规定, 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 296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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