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地税发[2003]97号)

中地税发[2003]97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中地税发[2003]97号 稽查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2003]120号文件精神,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缓解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纳税人造成的经营困难,确保社 会稳定,市局在开展“非典”对我市经济及税收影响的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情况, 研究制定以下税收措施,请贯彻执行。   一、对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照顾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 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 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卫生机 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具体支出 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5日《关于防治非 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出 )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 入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各行业共同抗击“非典”   (四)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 、慈善会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 位开具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   (五)支持抗击“非典”的科技开发工作。对纳税人研究抗击“非典”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盈利的企业其 技术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 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 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企业和第(六)点以外的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 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 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材料,按 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   (九)原有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在高新产业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的指引所发生的防治“非典”的合理劳动保 护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 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扶持受“非典”负面影响的纳税人度过难关   (十二)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 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   (十三)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 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酌情减免。   (十四)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旅店业的定期定额征收业户, 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对 客运出租小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原则上按现行纳税定额下调40%,其他业户的应纳税 营业额调整视其受“非典”影响的程度在30%以内的幅度下调。   (十五)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六)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经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山市社保局共同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缴纳滞纳金。   (十七)对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 至每月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非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 经主管地税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   四、在防治“非典”时期地税机关要不断改进纳税服务   (十八)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办理上述有关税务事宜的,要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提 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十九)提倡和动员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税务代理或计算机网络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减 免缓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等涉税事宜,使办税服务厅人流均衡,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 聚集。对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各类涉税文书资料,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 及时、高效地予以办理。   (二十)地税机关要加强与重点纳税人以及当地经济委员会、统计、卫生、旅游、交通 、商业、文化、国税等主管部门联系,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提高税收收 入分析和预测质量,为上级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一)地税机关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好组织收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 排,加强税收征管,积极开展税务稽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将“非典”对税收 收入的负面影响尽量降低到最低限度,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五、执行时间   本规定除第十四至十七点从2003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外,其余规定 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如需调整或停上执行,将另行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