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
粤地税函[2003]339号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3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省局、省财厅已以粤财法[2003]11号文转发全省执行。省局现就执行中一些
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取得手续费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
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福利彩票机构
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文对财税
[2002]59号文补充解释:“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
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因此,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销售福利
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娱乐业”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娱乐业”税目范
围: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
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按“娱乐业”征税的“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
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娱乐业”税率为20%。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
大。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税务处
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
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冲减。
纳税人退款退税或冲减营业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解除劳务或购销关
系的证明材料;(二)提供劳务方或销售方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开出红字发票
冲减当期收入;(三)支付退款的凭证;(四)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四、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征税问题
物业管理单位代业主、承租者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房屋维修基金及
其他代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即以与物业管理有关
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项
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是
指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六、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和主管部门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再销售时,以全部收入
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
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
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
各种费用和税金。
七、关于抵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
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
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
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
金额;(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
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八、关于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执行。
九、关于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
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仍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88号)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
十、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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