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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5号)

粤地税函[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粤地税函[200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穗地 税发[2002]28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10万元总机构管理 费。其所属企业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确定的数额上缴的管理费,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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