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津贴实行现金发放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1号)
东地税发[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东地税发[2003]1号
从2003年开始,我市住房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随工资现金发放,对于发放方式调整后的
住房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局,明确在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以现金方式
发放的住房津贴,仍属住房货币分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分局在执行此政策时应把握
以下两点:
1、按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东莞市住房津贴审批表》所列的标准和年限
发放的住房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未能提供《东莞市住房津贴审批表》和超过政
府规定标准、发放范围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
税。
2、要严格执行住房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可采取要求企事业单位提供取得住房津
贴人员名单,造册登记等方式,对享受住房津贴人员进行跟踪管理,防止企事业单位以住房
津贴的名义在发放奖金、补贴中偷逃个人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