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佛山市发票名称及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68号)
粤地税函[2003]68号颁布时间:2003-01-29
2003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68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统一佛山市发票名称及发票监制章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5号)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从2003年2月1日起,统一印制"佛山市XX发票"字头发票,套印广东
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为减少浪费,已印制的套印原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各
市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延用到2003年7月31日止。
二、原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各市局的发票监制章,由你局负责统一收缴销毁,报省
局备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