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调整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57号)
粤地税函[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57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请示》(佛地税发[2002]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规
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你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调整后
的带征率(详见附件)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佛山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O 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佛山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带征率(%)
1、加工修理 3
2、工业产销 2
其中:陶瓷 1.5
3、商业批发 0.5
4、商业零售 1
5、废品购销 1
6、建筑业 2
其中:装修、装饰、修缮、安装 3
7、交通运输业 2
8、服务业 2
其中:(1)旅业 2.5
(2)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服务业(事务所) 3
(3)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3
9、销售不动产 2
10、转让无形资产 2
11、娱乐业 3
12、文化体育业 2
13、种养业 1
14、其他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