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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调整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57号)

粤地税函[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57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请示》(佛地税发[2002]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规 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你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调整后 的带征率(详见附件)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佛山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O 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佛山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带征率(%)   1、加工修理 3   2、工业产销 2   其中:陶瓷 1.5   3、商业批发 0.5   4、商业零售 1   5、废品购销 1   6、建筑业 2   其中:装修、装饰、修缮、安装 3   7、交通运输业 2   8、服务业 2   其中:(1)旅业 2.5 (2)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服务业(事务所) 3 (3)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3   9、销售不动产 2   10、转让无形资产 2   11、娱乐业     3   12、文化体育业 2   13、种养业     1   14、其他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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