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农工商集团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2]56号颁布时间:2002-02-05
2002年2月5日 粤地税函[2002]5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
示》(穗地税发[2001]31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粤地税
发[1996]28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粤地税函[1999]141号转
发)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
按照不超过总收入2%的比例提取7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照申请时
提交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确定的数额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
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