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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领馆馆舍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2002]35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粤地税函[2002]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美领馆馆舍建设有关问题的函》(粤外函[2002]02号)收悉。 关于美国在广州珠江新城建设领馆馆舍的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目前我国 的税法统一,税权集中。地方没有独立于中央以外的税法和税权。国家税务总局代表 我国政府解释和协调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的税收问题。此次美国不仅在广州建领事 馆,在北京也要建。考虑到领馆馆舍的建设,涉及到税收管理上的境内、境外解释与 外交法律上的境内、境外解释的不一致以及中国以前在美国建使领馆所享受到的税收 待遇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局无法掌握和统一的。因此,我局认为:为慎重起见,对于 你办来函所提的美国领馆馆舍建设有关涉税问题,建议你办提请外交部与国家税务总 局进行协商予以解决。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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