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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41号颁布时间:2001-06-07

  2001年6月7日 穗地税发[2001]14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3月31日以穗地税地发[2000]12 2号文转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 粤地税发[2001]1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议定书 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40号)转发给你们。另,文中所提国税函 [1999]846号文,我局以粤地税发[2000]20号文已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 通知    2001年4月9日 国税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全生效 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 3月23日起生效,适用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 846号文印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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